当前位置: 首页 > 党校工作 > 正文

技术服务

党校工作简报(第4期)

日期:2017-03-07

中 共 华 侨 大 学 委 员 会 党 校

工作简报

4

华侨大学党委组织部、党校编 华大报字(部)31 201719

内部报刊,仅限校内发行

工作动态

本学期开学初,因部分基层党委调整及人事变动,校党校调整了部分分党校的设置情况,并调整更新了华侨大学党校培训师资库,明确了发展对象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的师资队伍。

一、发展对象培训

本学期发展对象培训班从20169月下旬到11月上旬,六个分党校历时一个半月,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共96个学时,共有920名学员报名参加培训,最终结业823名,未结业97名。

本学期未结业的97名学员中,党校考试不及格的63名,缺考14名,旷课20名。在各分党校的严格要求下,旷课缺勤现象明显减少。学校党校要求各分党校、各基层党委仍要把严格党校学习纪律,提高党校培养质量作为党校的工作重点。

二、学生党支部书记培训

201610月下旬,为贯彻中央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精神,尽快提升学生党支部的各项工作,提高新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水平,校党校举行全校学生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共有160名学生党支部书记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专题讲座《发展党员工作实例讲解》和《党支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基本途径与方法》等两门课程,并组织学生党支部书记在电影院观看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影片《勇士》。

三、预备党员培训

本学期预备党员培训从2016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上旬完成,六个分党校总共培训结业学员536人。根据学校《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委宣〔201618号)的精神,本学期预备党员学习的重点内容为学习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另外,预备党员们也听取了专题辅导课程《预备期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讲解》。同时,各基层党委陆续开展针对预备党员的拓展课程。

四、干部培训

1.举办2016-2017学年党务工作培训班,共有28名基层党委专兼职秘书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班内容为《基层党务工作实务》和《<党务系统>实例讲解及“党员e家”基本操作》,为进一步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做好基层党委换届工作打好基础,并对党员组织关系清查、党员党费补交等专项工作作出详解。

2.2016年度干部在线学习的情况进行跟踪,协助部分干部解决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发文提醒处科级干部按时完成课时要求。截至目前,处科级干部共完成17849个学时。

3.做好干部外出培训的服务工作。本学期共选派3名干部参加教育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福建行政学院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

4.2016117日,举办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近60名新任领导干部接受了培训,这也是一次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集体谈话。此次培训围绕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日常管理事务、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展开,校长贾益民,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琦环分别作《华侨大学的使命与发展愿景》和《严格遵守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专题报告,党委组织部部长陈明森、财务处处长衣长军、审计处处长林丽雪分别就干部管理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如何提高经济责任意识、防范经费管理风险等内容进行讲解。培训课程结束后,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还参加了领导干部任职廉政法规知识测试。

5.20161215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会,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会议。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琦环作题为“严格遵守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主题报告。组织部部长陈明森就干部日常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作了讲解。(组织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

 

【基层新闻】

2016128日,由计算机学院、土木学院、建筑学院、厦航学院、统计学院组成的党校第六分校中心组成员,赴清流、宁化等革命老区开展为期两天的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此次实践教育是党校第六分校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党校第六分校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将理论与实践学习内容相结合,力争使每位党员都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争做合格党员。

★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20161217日至18日,哲社学院党委组织教工党员到龙岩古田、长汀革命胜迹开展实践教育。教工党员们先后参观了古田会议旧址、毛主席纪念园等革命胜迹。本次实践教育,进一步加深了教工党员对党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的理解与认识,增强了教工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更加明确了合格党员的义务和责任。

20161220日下午,土木工程学院党委在王源兴国际会议中心G101举办了“两学一做”讲座,学院党委书记张灯为全院师生党员作了题为《从严治党与党的光辉历程》的主旨报告。通过本次辅导报告,加深了全体师生党员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和价值的深层次认识与理解,同时也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0161221日,旅游学院党委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温暖冬至”主题志愿者服务活动,入户慰问各宿舍楼栋管理员,协助他们工作并赠送生活用品。旅游学院党建办公室全体成员及学院第54期预备党员培训班学员共计25人参与本次活动。

 

【理论学习】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取得的政治成果、思想成果和制度成果是丰硕而重大的。其中很重要的成果,就是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在全面把握六中全会精神的同时,把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十分重要。下文主要从《学习时报》节选出若干个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作概要解读,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自己当成班子成员中平等的一员

  在贯彻集体领导制度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起着关键作用。《准则》明确提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这是对集体领导制度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重要要求。

  1847年在商讨成立“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时,恩格斯问马克思,这个组织负责人怎么称呼,马克思明确回答说:就叫“书记”。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不是什么“官”,只是个“书记员”,跟大家一样,都是这个组织中平等的一员。这就是后来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中“书记”职务和称谓的由来。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早在创立之初,就在各级领导机构中推行党委制,从委员中推举一个书记负责联络之责,其余委员分担宣传、组织等各方面工作。由于党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各级党委并不具备经常集中起来开会决定重大问题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党委书记一人来决定。这种情况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逐步得以纠正。19489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主要目的就是总结党成立后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经验,建立“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党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在1949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从依靠“一班人”、善于“当班长”、“书记和委员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的关系不一样”等角度,阐明了党委负责人的角色定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在19802月出台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贯彻集体领导制度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主要负责同志摆不正自己在班子中的位置,把班长角色等同于家长或首长,把自己和其他成员的关系当作上下级关系,自觉不自觉地高人一等;有的不善于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讨论,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的不能很好对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提议表决,仅以自己的意见拍板定案。这些问题,背离集体领导原则,损害民主集中制,导致独断专行现象滋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十分有害。

  落实《准则》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找准作为“班长”的角色定位,当好党委(党组)决定重要问题会议的组织者、召集人,承担好会前、会上、会后需要承担的重要职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会前酝酿时,应坚持协商不定调、平等不压人,不能把酝酿搞成个别授意、强行说服;在会议讨论时,要鼓励大家敢于讲话、讲真话实话,让各种意见充分交流碰撞;讨论结束时,既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又虚心、耐心地听取少数人发表的不同意见,不能仅以自己的意见一锤定音。(中央党校谢煜桐)

 

提倡实名举报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

  《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对党员行使举报权的规范,有助于党员更好地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设立“监督举报直通车”,如网络举报专区、手机客户端“一键通”举报、微信举报等,取得明显成效,不少腐败分子因举报而落马。中央纪委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举报依然是目前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这充分说明,举报制度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好形式,是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有力打击腐败的锐利武器。

  从实践来看,群众举报大量采取的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较少。在匿名举报中,确有举报详实,据此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不少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的事实和根据,又很难找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举报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在不同法规里都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界限模糊、操作性不强,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往往存有顾虑。同时,有的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没有足够把握,又不愿承担进一步协助核实的义务,因而采用匿名形式。也有极个别人企图利用匿名举报来诬告陷害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同时积极进行举报监督制度创新,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以及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实名举报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上升,实名举报的成案率和查实率也都高于匿名举报。实践表明,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有利于办案人员和举报人取得直接联系,掌握更多的线索,较快查清问题。但如何使实名举报从少数变成多数,进而变成常态,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准则》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实名举报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员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就是说,党员行使检举揭发权,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不受约束、为所欲为,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准则》还强调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这些规定,从党员个人、党的组织两个层面确立了正确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规范,也为进一步做好实名举报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中央党校谢煜桐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周昕皓)

 

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

  《准则》提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一明确规定,是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准则》这一规定是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员检举揭发权,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规定党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了补救性规定,要求党组织“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要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及时正名,既有利于规范党员的举报行为,也有利于保护被诬告陷害党员的权益,体现了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行使的统一、权利保障和权利补救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坚定立场。

  近年来党内外举报意识和举报工作的加强,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或一些领导岗位调整之时,诬告陷害他人的现象不时发生。这其中,有的是一些干部在推动改革中触及了他人既得利益而“招人怨恨”;有的是一些人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到别人工作成绩突出产生妒意,等等。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不仅混淆视听、涣散人心,干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常开展,而且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和正名,对维护公心和正义,对落实“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了不少规定和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发声亮剑,严厉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落实好《准则》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错告和诬告的界限。错告是党员行使检举权有瑕疵,是举报人因认识不全面或者对事实情况不了解造成的,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而诬告是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二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并不意味着为该党员的政治清白背书或打保票。党组织只是澄清被故意歪曲或捏造的事实,消除由此给党员干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该党员一生一世的清白。如发现被举报者有别的违法乱纪情形,依然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要及时,不能久拖不决。党组织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给蒙冤受屈的党员正名,这既有利于及时澄清事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激浊扬清,形成一种惩恶与扬善并举的良好局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宋刚 中央党校严博雅)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准则》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这是针对以往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规定,彰显了我们党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核心要求。一个时期以来,拉票贿选案件时有发生,如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都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2013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发生层次之高、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进行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对全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拉票贿选问题同党和国家的性质相背离,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和党内选举制度,直接冲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如果任由拉票贿选问题蔓延,必然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危害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必然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妨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拉票贿选问题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松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对歪风邪气视而不见,甚至为个人私利直接参与和纵容拉票贿选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关键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好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换届纪律的严格执行。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党组织,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有关成员的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决不姑息迁就,无论涉及到谁、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始终绷紧纪律规矩之弦,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和宪法法律的尊严。(中央党校强舸朱培蕾)

(来源:学习时报)

 

 

  

本期送:校党委委员,纪委,党委各部(室),各基层党委,各分党校。

内部资料 妥善保存